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现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本市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体现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引导每一名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纠正少数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倾向。严格制定加分项目设立程序,完善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分资格造假,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矛盾比较集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加分和地方性加分问题。积极稳妥,有序衔接,平稳推进,确保实现大幅减少、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标任务。
二、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
(一)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
1.取消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高考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市级优秀学生高考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市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取消市级优秀学生干部高考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思想政治品德有重大突出事迹的考生,经过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应届考生,仍具备加分资格,加分分值均为5分。其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考生,由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全市统测(测试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网球、跆拳道),测试合格后方给予加分。2015年1月1日之后,获得上述项目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二)取消部分地方性高考照顾政策。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两次或两次以上市级三好学生(其中一次须是高中三年级获得)高考加分项目。考生相关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三)保留和完善部分高考加分项目。保留”烈士子女”、”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及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高考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均为10分。保留”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高考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为20分。完善”少数民族考生”地方性高考加分政策,2015年1月1日起,只适用于本市市属高等院校在本市招生时使用,加分分值为5分。
三、严格管理和监督
(一)健全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确保职责明确,操作规范,严格监督。
(二)强化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信息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公示信息应包含考生姓名、性别、所在学校、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等。实施考生资格信息公示专项检查,确保公示单位公示内容翔实,公示信息准确,公示时间及时。
(三)实行处理办法提前告知制。本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应向申请高考加分资格考生告知资格造假的处理办法。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资格,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四)完善资格审核责任追究制。对高考加分资格造假行为,将实行倒查追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参与资格造假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对参与资格造假的家长要通报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组织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一查到底,依法惩处。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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