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地点: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C区108、109窗口;滨海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C区58号、59号窗口。
二、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市公安局自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登记、审核工作,经审核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积分入户人员发放《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三、政策依据: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四、办事流程:
申请人首先到市公安局积分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对申请人户籍身份、落户地点以及随迁子女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到市人力社保局积分服务窗口办理积分申报手续;
市人力社保局积分服务窗口审核通过后,各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打分;
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公示后,市公安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登记、审核、发放工作。
五、申请条件:
(一)本人申请积分入户
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申请人在津持有天津市居住证;
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
(二)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申请随迁落户
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
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
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六、申请材料:
(一)积分入户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
天津市居住证;
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有效期一个月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电话58874841 地址津沧高速公路津静收费站南侧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至11点半 下午1点半至4点。
(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社保缴费证明,到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开具;在津居住不满五年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向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二)子女随迁落户申请材料:
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随迁子女父母的结婚证(随迁子女血缘关系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接待窗口咨询电话:022-2453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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