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发布的2016年版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报指南。
住房审核 事项办事指南
部门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事项名称 | 住房审核 |
行使依据 | 根据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和津政办发(2016)32号《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
受理条件 | 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具有积分入户申请资格。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产权的住房的,可以享受住房加分。 |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 一、房地产权证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个人所有:房地产权证、身份证 (二)夫妻共有:1.有共有权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2.无共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契税(注:房产须为婚后财产,即结婚证取得时间在契税打印的合同成立时间之前) (三)与子女共有: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双方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同一户籍需提供户口簿,不同户籍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个人所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身份证 (二)夫妻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三)与子女共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双方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同一户籍需提供户口簿,不同户籍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三、房产买卖协议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一)个人所有:房产买卖协议、契税、身份证 (二)夫妻共有: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三)与子女共有: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双方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同一户籍需提供户口簿,不同户籍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注:不需办理房地产权证) (一)个人所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身份证 (二)夫妻共有:1.有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房屋共有权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2.无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契税(注:房产须为婚后财产,即结婚证取得时间在契税打印的合同成立时间之前) (三)与子女共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房屋共有权证、双方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同一户籍需提供户口簿,不同户籍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说明: 1. 契税: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若契税丢失,需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房管局产权科档案窗口,申请查档,将房管局留存的契税底档复印,并加盖档案查询章。 2. 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申请人所持有的房地产权证证载土地状况不全;只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均需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簿,打印“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并加盖档案查询章。 3. 亲属关系证明:由亲属关系中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 4. 身份证明:未成年人没有取得身份证,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身份证明。 5. 双方共同财产的认定: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权利人一栏记载双方姓名;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买卖协议买受人一栏记载双方姓名;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买卖协议买受人一栏记载一方姓名,结婚证取得时间在契税打印的合同成立时间之前,均可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 6. 复印说明:身份证需将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房地产权证复印记载权利人页、房屋状况页、设定他项权利摘要页、房管局盖章页,共4页;共有权证复印记载权利人页、房屋状况页、设定他项权利摘要页、房管局盖章页,共4页;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第1页、第2页、买卖双方盖章页、房管局盖备案章页,共4页;结婚证复印登记机关盖章页、贴照片页、双方信息页,共3页;其它提交材料均需全部复印。 |
办理流程 | 1、用人单位在市人社局积分服务窗口登记受理后,持本单位申请人上述申请材料,送达至14号(市国土房管局)积分服务窗口; 2、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收取复印件; 3、进行系统核查,对符合条件进行加分,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进行取消资格; 4、审核打分结果录入系统。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
居住证积分入户住房审定在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三楼居住证积分管理服务14号窗口(市国土房管局)办理 |
服务表格 | 无 |
监督电话 |
三、国土房管局材料(请申请人仔细阅读说明及备注内容) 积分窗口咨询电话:24538088 | |||||
以下四种情形,申请人满足其中一种即可办理积分住房审核(土地性质为“国有”,房屋设计用途为“居住”或“住宅”) | |||||
序号 | 名称 | 说明 | 备注 | ||
申请材料 | 第一种情形:持有“不动产权证” | (1)个人所有 | 不动产权证、身份证 | “不动产权证”问题见备注2、备注4 | 1申请人身份信息如有变更,需去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办理变更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开具证明。 2“不动产权证”包括:《天津市不动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 3“不动产共有权证”包括:《天津市不动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屋共有权证》等有效证件。 4“不动产权证”证载土地信息不全或无土地信息,需提供由房产所在区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薄查询证明” 5未成年人无身份证可用户口簿替代身份证 6同一户籍可确定双方关系的,需提供户口簿;同一户籍无法确定双方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可去子女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查询户籍登记底档,将亲属关系页复印后,以复印件办理审核即可。 7契税: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原件破损、污迹、涂改无效;若契税丢失或有涂改污迹破损而无效,需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到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查档,将房管局留存的契税底档复印,并加盖档案查询章,或由房主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查档,由税务部门出具查询结果证明。 |
(2)夫妻共有 | <1>有共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 “不动产共有权证”问题见备注3 | |||
<2>无共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契税 | 房产须为婚后财产,即结婚证取得时间在契税打印的合同成立时间之前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3)与子女共有 | 不动产权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双方身份证、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 “未成年人身份证”问题见备注5 “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问题见备注6 |
|||
(4)与父母共有 | 不动产权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双方身份证、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 “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问题见备注6 | |||
申请材料 | 第二种情形: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 (1)个人所有 | 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身份证 |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2)夫妻共有 | 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 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一栏记载双方姓名;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一栏记载一方姓名,结婚证取得时间在契税打印的合同成立时间之前,均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3)与子女共有 | 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双方身份证、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 “未成年人身份证”问题见备注5 “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问题见备注6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4)与父母共有 | 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双方身份证、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 “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问题见备注6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申请材料 | 第三种情形:持有“房产买卖协议”,未取得“不动产权证” | (1)个人所有 | 房产买卖协议、契税、身份证 |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2)夫妻共有 | 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 房产买卖协议买受人一栏记载双方姓名;房产买卖协议买受人一栏记载一方姓名,结婚证取得时间在契税打印的合同成立时间之前,均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3)与子女共有 | 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双方身份证或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 “未成年人身份证”问题见备注5 “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问题见备注6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
(4)与父母共有 | 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双方身份证或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 “亲属关系相关证明” 问题见备注6 “契税”问题见备注7 |
扫描二维码咨询相关课程: | |
微信咨询:史老师 |
|
微信咨询:岳老师 |
|
北洋创新教育微信号搜索:13920056911,13920714125 |